2023年1月26日星期四

以案說法丨離婚之後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看法院如何判決

來源:濟南中院

轉自: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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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

母親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孩子表示願意跟隨母親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孟某曾系夫妻關係,婚後於2012年生育長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9年協議離婚,約定長子孟甲由王某撫養,次子孟乙由孟某撫養。 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經調解,雙方約定長子孟甲由孟某撫養,次子孟乙由王某撫養。 2022年6月,孟某將長子孟甲送至王某處生活。 2022年8月,王某將孟某起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孟甲的撫養權。孟甲向法院表示,願意跟隨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孟某於2021年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滿十周歲,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尊重,相關法律法規對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作了相應規定,賦予了已滿八周歲子女在撫養權糾紛中的"話語權",孟甲明確表示願意跟隨王某生活,應尊重其個人意願;其次,王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時間來照顧、陪伴孩子,王某父親也可以幫助照顧孩子,王某雖然還需要照顧孟乙,但也可以認定王某具有撫養能力。故王某要求變更孟甲由其直接撫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撫養費、享有探望權


鄭瑞琦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員額法官


法官解讀


依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本案依法判決變更孟甲的撫養關係,由其母親王某直接撫養。

"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實為"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撫養權案件中的體現。 1989年,聯合國首次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寫入《兒童權利公約》作為基本原則。 "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在離婚案件審判實踐中應當考慮以下三點: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體地位


在離婚糾紛中,父母是當事人主體,未成年子女係被動參與案件審理,其對婚姻關係的處理沒有主體資格和主體利益,但事涉撫養權時,未成年子女的主體利益應當是明確的,應當從實質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體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觀意願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未成年子女已滿8周歲的,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具備想要由誰撫養的識別能力和表達能力,應當尊重其個人主觀意願。


三、綜合衡量父或母的撫養條件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包括滿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醫療等多方面的生存和發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經濟保障,還要照顧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撫養條件,要比較其滿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為對子女的影響等因素。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源: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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