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

內田貴、大村敦志:《民法的爭點》(中譯版)|新書推薦


一、

譯者推薦語

民法的爭點》是日本法學界創造的工具書,它並不以法條或案例為單位,而是聚焦於某一制度,梳理其由來與演變,闡明其中的爭議問題所在。 《民法的爭點》中論文篇幅短小,所涉議題眾多。通過閱讀此書,可以一覽民法的問題分佈,在資料上提供初步的檢索路徑;書中的篇目同時也是民法學習中的"重點"與"難點",關於為何重之、為何難之,書中都有精到的分析與論述。

通過《民法的爭點》,我們能在不同的主題上看到民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這一工具書不僅為中國學界示範了一種簡明卻不失意義的學術總結方式,而且將為尚在學習中的中國法律人闡明本國法的難點和重點,具有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上的雙重價值。

二、

代譯序:一部創新而又"另類"的民法工具書

源自:【日】內田貴大村敦志《民法的爭點》

作者:譯者(章程執筆)

呈現於讀者眼前的這本《民法的爭點》,堪稱日本民法學界的總動員。此書由每一位執筆學者選取自己最為擅長的主題,條分縷析地揭示出日本的民法制度流變與學說爭議。以其動員的學界規模以及涉及問題的廣度與深度而言,此書可說是介乎法典評註與判例百選之間。那麼,身屬大陸法係而又深受判例法方法影響的日本,為何會在法典評註與判例百選之外,仍然選擇勞動整個學界的力量,再創作"法律學的爭點"這類工具書呢?

在我看來,這與日本法學的繼受背景切切相關。法典評註為德國法學的傳統,在以法條為法源、立法深受德國影響的日本,這一傳統得到了自然的延續,而判例百選等判例評釋選集則是日本學界長期受到英美判例法方法影響的結果,這兩種工具書可說都是淵源有自。儘管不論是法典評註還是判例百選,日本都形成了其自身的特色,但終究還只是效法,而相比較之下, "爭點"系列則是日本法學界自創的工具書。以功能論,類似的工具書還有《民法講座》《民法典的百年》等。此類工具書並不以法條或案例為單位,而是聚焦於某一制度,梳理其由來與演變,闡明其中的爭議問題所在。

為何要以製度為基本單位,而不是以法律人熟悉的法條或案例為單位來釋法?這種工具書所預設的功能和讀者定位又是怎樣的?倘若回溯日本民法學的整個繼受史,就能比較清楚地回答以上這些問題。日本民法源於混合繼受,來自法德兩國的條文相互作用,在民法典的適用過程中展現出強烈的異質性,這使日本民法雖看似具備德國式的外部體系,但其內部體系實質與德國民法相去甚遠。換言之,因為"誤譯無妨,唯求速譯"所導致的混合繼受,日本民法典外部體系所展現的規範群在法理上的"聚合度"並不高,這導致立法時未必受到重視的條文的判例量可能在法典施行後迅速膨脹,而立法時看似無關、被分置兩編的條文在實務中又極可能關係糾纏不清。例而言之,日本民法第94條第2款原本僅是通謀虛偽表示效力的一項但書條款,但在日本民法實務和學界的共同推動下,此一條款的類推適用居然起到了接近於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的功能,從而成為物權法理論中的支柱條款。又如不當得利中的"轉用物訴權",也在相當程度上體現出日本民法中不當得利制度的特色。類似的例子,其實在混合繼受的日本民法典中所在多有,《民法的爭點》採用以製度為論述單位這一形式,方便將原本散落的規範聚合,將不當黏合的規範重新切分。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日本民法內在體系形成與變遷的脈絡。

以製度為論述單位


可以看到,無論是法典評註還是判例百選,其預設的讀者首先還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儘管大型評註有越來越學術化的趨勢,且亦多為學者所關注,但是由於實務通常需要以法條或案例進行檢索,因此這兩種工具書的第一受眾還是實務工作者。而《民法講座》《民法典的百年》《民法的爭點》這類工具書就不同,其以製度為單位進行敘述,一開始就注定了並非實務面向———這不符合實務工作者的檢索習慣。這其中,《民法講座》(八卷)、《民法典的百年》(四卷)等書因其篇幅較大,主要是描述制度變遷史並闡明今日的問題結構,前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歷史評註的作用,後者則有整理學說爭論並將其"結構化"以構造法典內在體系的作用。研究者如果需要了解日本民法在比較法上的結構特點及流變,閱讀《民法講座》《民法典的百年》等著作,一定比看法典評註與判例百選更能一目了然。

相較於這些大部頭的工具書,《民法的爭點》其實可以算是上述二書的簡明版。因其篇幅短小、議題設置更多,所以其想定的對象除研究者之外,同時兼具法學教育的面向。閱讀此書,一方面可以讓研究者一覽日本民法的問題分佈,同時在資料上提供初步的檢索路徑;另一方面,此書的目錄也就是日本民法學習中的"重點"與"難點",而關於為何重之、為何難之,書中的每一篇也都有精到的分析與論述。

同時,有心人如果對比一下《民法的爭點》初版和第二版(也就是我們選擇翻譯的這一版)的內容,便可發現,第二版的內容中,在回顧歸納之外更多了展望的部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相較於初版爭點刊行之際,日本民法已經實現了完全的去母法化。也就是說,相比初版之時,日本民法的比較法源流與演變在多數主題上均探究清楚且已成共識,無須再在每一個議題上探源析流。可以看到,我們翻譯的第二版《民法的爭點》中有很多主題均冠以"現代"的標題或次級標題,甚至有文章直接以性騷擾、家庭暴力、老年人財產管理等為題,這類文章更偏重介紹日本民法在相關主題上的討論現狀與未來展望,而與歷史沿革多無關聯。因此可以說,通過這一版的《民法的爭點》,讀者能在不同的主題上看到日本民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介紹民法在相關主題上的討論現狀與未來展望


那麼,將這樣一本工具書翻譯成中文,對中文世界有什麼意義呢?就內容而言,我想這本書最大的意義,就是為中國立起一面鏡子,從此鏡中學者可以看到日本民法制度如何聚焦、向何聚焦、緣何聚焦的過程,在對比中促成反思———中文學界今日聚焦議題的精度、深度以及問題的論證邏輯,是否足以讓我們建立自己的民法學?就形式而言,我們亦可藉由此書反思,以中國今日數倍乃至數十倍於日本的學者規模,十倍甚至百倍的論文數量,是否有一種類似方式可以讓這些學術產出凝聚主題與共識,精准定位不同學術產出的價值,讓有意義的"學界回顧"真正成為下一步學術進步的起點?從這個意義來說, 《民法的爭點》這一工具書不僅給中國學界示範了一種簡明卻不失意義的學術總結方式,而且將為尚在學習中的法律人闡明本國法的難點和重點,具有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上的雙重價值。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此版《民法的爭點》刊行至今已近十五年,而這十五年間又經歷了日本債法修改到施行,此書中的部分研究成果,已經為日本新債法所吸收,更多的則是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反饋於新時代的日本債法中。從這個意義來說,這本爭點也從一個側面記錄了在日本民法修改的前夜,日本民法學界對民法應有形象的種種美好期待。如今長夜已盡,但那些未能完成的夢想也都化作了新一代學者再往前的無窮動力,推動日本民法學術的繼續前行。

三、

書籍簡介


作者:【日】內田貴大村敦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4月版

字數:1136千字

定價:228元

四、

作者簡介

內田貴(1954年- ):

1976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同年起任東京大學法學部助手,師從星野英一教授。 1979年起擔任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副教授,1986年至2014年履任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副教授、教授。 2014年被聘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2015年起任早稻田大學特命教授。其在代表作《契約的時代》《制度契約論》中提出"關係契約理論",在日本合同法學說中獨樹一幟。

大村敦志(1958年- ):

1982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同年起任東京大學法學部助手,師從星野英一教授。 1985年起擔任東京大學法學部副教授,1998年升任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教授。 2019年被聘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 2019年起任學習院大學法務研究科教授。其代表作《公序良俗與契約正義》(1995年)、《典型契約與性質決定》(1997年)分別為日本合同規制論與合同類型論領域里程碑式的著作。

五、

目錄


一總論

1 民法的體系3

2 民法的教育8

3 民法和其他領域(1)憲法12

4 民法和其他領域(2)行政法16

5 民法和其他領域(3)刑法20

6 民法和其他領域(4)商法24

7 民法和其他領域(5)經濟法27

8 民法和其他領域(6)信託法31

9 民法和其他領域(7)勞動法36

10 民法和其他領域(8)國際法41

11 民法和其他領域(9)國際私法45

12 民法和其他領域(10)法社會學49

13 民法和其他領域(11)法制史53

14 民法修訂的動向(1) 德國、荷蘭57

15 民法修訂的動向(2)法國、魁北克61

16 民法修訂的動向(3)美國、國際性的法統一65

17 民法修訂的動向(4)中國69

18 民法修訂的動向(5)韓國76

19 人格權81

20 公共福祉、權利濫用、公序良俗88

21 民法與要件事實94

二總則

22誠實信用原則101

23 非營利法人制度105

24 非營利法人與營利法人110

25 法律行為的解釋114

26 習慣論118

27 民法第94條的功能122

28 錯誤的現代意義129

29 代理的法律構成134

30 表見代理中的問題141

31 無權代理148

32 物的存在意義152

33 消滅時效的功能156

34除斥期間160

35 取得時效的功能164

三物權

36物權請求權171

37 不動產買賣的進程175

38 "二重轉讓"的法律構成182

39 法律行為的撤銷與登記187

40 民法第177條的"第三人"——背信的惡意人190

41不動產登記法194

42 動產轉讓公示制度198

43 佔有概念的現代意義205

44 佔有之訴與本權之訴的關係211

45 土地所有權的規制222

46 附合的現代問題227

47 共有的對外主張231

48 管理組合的權限與功能234

49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修復與重建———公寓的重建237

50 現代的"入會" 243

51留置權的現代意義247

52 先取特權的現代意義252

53抵押權的範圍255

54 扣押在物上代位中的意義259

55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收益與執行263

56 抵押權與不動產利用268

57 營業轉讓與最高額抵押權272

58 最高額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的關係276

59 普通抵押與最高額抵押280

60 讓與擔保的法律構成與效力284

61 複合交易與所有權保留288

62 集合債權的讓與擔保292

63 抵押權消滅請求299

64 新式資金籌集的結構與民法304

四債權總論

65 金錢的特殊性311

66 當事人的認定315

67 當事人的變更321

68減輕損害原則與履行請求權327

69 強制履行331

70 履行不能334

71 債務不履行的類型論338

72 清償的過程342

73 代位清償346

74 債權侵害與侵權行為351

75 違反利息限制法的效力356

76 損害賠償的範圍與判斷框架359

77請求權競合———以實務的觀點363

78 安全保障義務367

79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要件———債務人無資力之需要與否371

80 詐害行為撤銷權的法律構成374

81 連帶債務的一體性與相互保證性381

82最高額保證(繼續性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385

83 債權轉讓禁止條款的現代性機能與效力389

84 債權轉讓法的新展開393

85 抵銷的現代機能400

五債權各論(一)

86 信息提供義務405

87 格式條款409

88 買賣合同414

89 情事變更原則418

90 解除423

91 繼續性合同關係的消滅427

92 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431

93 現代的無償合同435

94 典型合同與合同內容的確定439

95 轉租446

96 定期借地權與定期借家權450

97 合同的預約、交涉與成立454

98 "信賴關係破壞"法理與人的要素458

99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規之特色461

100 私人間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465

101 服務合同(1)———信貸合同469

102 服務合同(2)旅遊合同473

103 服務合同(3)教育合同477

104 服務合同(4)融資租賃合同480

105 合夥合同483

106無因管理486

107 三角關係的不當得利——轉用物訴權論490

六債權各論(二)

108 權利侵害論497

109 過失論的新發展505

110 事實上的因果關係511

111 法人的侵權行為515

112 用人者責任的適用範圍519

113 交易型侵權行為524

114共同侵權行為529

115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機能與計算536

116 過失相抵540

117 律師費用的賠償請求544

118 特殊的人際關係與侵權行為548

119 侵權行為的停止侵害訴訟552

120 產品責任555

121 醫療事故的損害559

122 醫療訴訟中過失的認定563

123 名譽、隱私567

124 性騷擾571


七親屬

125婚姻法、親子法的國際動向577

126 戶籍與民法580

127 財產法與身份法的關係584

128 彩禮的法律性質588

129 身份行為的登記與意思592

130 假裝婚、同性婚597

131 離婚原因再審視601

132 財產分割請求權604

133 母子關係的成立608

134 父子關係的成立612

135收養法的課題618

136 子女的養育費與婚姻費用622

137 分居、離婚與子女的監護627

138 家庭法院中審理的性質631

139 DV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虐待兒童634

140 高齡人的財產管理、監護638

141 私人扶養的界限642

八繼承

142 法定繼承份的意義647

143 繼承份額的計算651

144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性質655

145 共同繼承財產的管理659

146 遺產分割的對象663

147 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與遺贈667

148遺囑執行人的權限671

149 有關特留分的幾個問題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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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人大社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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